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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婚前,公房,婚姻法,夫妻
提問: 男方婚前房子所賣款購得新房后,離婚時,該如何判? 問題補充: 我們于2002年結婚,婚前單位分給我個人一套房子,婚后,又賣掉該房,用賣房所得款購得現在新房,協議離婚時,女方提出新房財產由夫妻平分,請問法律上該如何正確判定此事?謝謝 多謝各位出手幫助,在下再補充一句。婚前房改房是在我未認識妻子之前購得,也就是說,在認識妻子之前已經購得該房。 医师解答: 以上說的不對,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是用婚前自己購買的房屋賣掉后投入到現在的房屋,那這部分是屬于你的個人財產,在對現在的房產評估后,要將這部分扣除后才能算作共同財產的。意思是只要房產證以你的名字簽署在結婚前的時間,那就算作你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對于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財產,在結婚8年之后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從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財產制度有了重大的調整。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都還是其個人財產,不再發生轉化。
 售后公房,也稱房改房,是指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據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往往與夫妻雙方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18條規定,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房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對象應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售房單位的職工一方。這種住房的產權應屬夫妻雙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對這種房改房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于房屋權屬登記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時,不辦共有產權,房屋所有權證只辦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確定房改房的所有權人時,并不能僅僅根據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具名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婚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關規定綜合地作出認定。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產權在婚前購買還是在婚后購買,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前買下的產權就是個人財產;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售后公房,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補充一點,很重要:一位律師朋友“非常一般人”說了,只要能證明自己結婚前對那房擁有產權即可,不一定要有產權證。這樣就可以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了。我查閱了一下,他說的是正確的,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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